当日22时许,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安康路与滏阳大街检查点时,民警对其例行检查,当司机把车窗玻璃降下来后,一股酒气从车内飘散出来,驾驶人满脸通红,执勤民警立刻将驾驶人带离车辆,现场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,驾驶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/100ml,属于酒驾交通违法行为。经查,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,在2021年5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查处过,此次属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。
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,民警对李某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、罚款1000元,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。李某某两年后才可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,其懊悔不已。
(苗文金 张丰)
【来源:燕赵都市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