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秩序治理,营造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,切实解决城区交通拥堵、群众出行难题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河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同意武安等十县(市、区)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》(冀政函〔2013〕128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开展城区车辆违停常态化治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在城市道路、便道等公共区域,擅自设置交通标志、标识;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划、涂改停车泊位线或设置障碍阻止泊车。
二、严禁各类机动车、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,车辆停放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的方向和位置规范停放,未标识停车方向的,应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右侧停放。
三、共享单车运营商应加强对所投放车辆的维护、管理,及时清理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。
四、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行为,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0元/次罚款,逾期(作出处罚决定超过5日)不接受处理的,违停信息将移送至县交警大队上网登记。
五、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违停车辆,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拖离至安全地带或指定的停车场,按规定处罚。
六、对因违停被处罚而拒不配合,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市民群众如发现自己停放的车辆在原地寻觅不见,可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停处理窗口咨询,对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强制拖移的车辆,当事人需持有效证件到违停处理中心依法接受处理后放行。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
2021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