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
磁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,
中央、省、市、县,
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,
充分履行审判职能,依法快审快判,
对涉黑恶势力犯罪严惩不贷!!!
2018年11月15日、2019年4月11日,
磁县法院分别
宣判2起涉恶势力性质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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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15日,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辖区第一起涉恶案件,并当庭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严振某、严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多次故意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,对多名货车司机进行威胁,恐吓,强行勒索他人钱财。其中既遂三次,未遂一次,共计人民币108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准确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严振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(已缴纳)。
二、被告人严晨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已缴纳)。
2019年4月11日,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辖区内又一起涉恶案件,并当庭作出宣判,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此起涉恶案件的被告人严某某系第一起涉恶案件的同案犯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多次故意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,对多名货车司机进行威胁,恐吓,强行勒索他人钱财。其中既遂二次,未遂一次,共计人民币68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伟伟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准确。
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从轻处罚,其家属代其主动缴纳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已缴纳)。
至此,该案3名嫌疑人全部到案。
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(磁力磁县)